38 甲為被繼承人,僅有配偶乙,未有血親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甲之財產被自稱為甲之繼承人之非婚生子女丙所占有。甲死亡後,乙向丙得以何種請求權加以主張?
(A)遺產酌給請求權
(B)特留分扣減請求權
(C)繼承回復請求權
(D)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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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154), C(3985), D(171), E(0) #1806801
統計: A(308), B(1154), C(3985), D(171), E(0) #1806801
詳解 (共 8 筆)
#2875749
民法 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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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8335
非婚生子女原則上沒有繼承權,除非經過認領或生前有撫育事實才可以,所以A B都錯
本題沒有贈與契約所以D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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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431
遺產酌給: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可以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 一般認為遺產酌給制度旨在貫徹「死後扶養」的思想,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因其死亡而頓失依靠,法律規定受扶養之人可以請求酌給遺產
特留分扣減: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5條)
生前特種贈與歸扣: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 1173 條)
此規定係民法為期共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公平,故設有生前特種贈與歸扣。
故若以共同繼承人間將土地贈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並已完成登記。而原審未行使闡明權,即命受讓人應給付本息,此即有可議之處,而應發回原審法院(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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