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卻不即時提出異議者。關 於鄰地所有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鄰地所有人不為異議,即已表示抛棄所有之權利
(B)鄰地所有人僅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
(C)鄰地所有人不僅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亦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
(D)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但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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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406), C(479), D(4253), E(0) #1806799
統計: A(553), B(406), C(479), D(4253), E(0) #1806799
詳解 (共 8 筆)
#2882530
| 民法第 796 條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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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466
36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卻不即時提出異議者。關 於鄰地所有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鄰地所有人不為異議,即已表示抛棄所有之權利
(B)鄰地所有人僅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
(C)鄰地所有人不僅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亦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
(D)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但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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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730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6-1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 796-2 條
前二條規定,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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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832
真不曉得別人是如何在非故意且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把房子蓋到他人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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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397
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鄰地所有人負有容忍之義務),但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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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536
意思是
越界的土地請求損害賠償
畸零的土地請求對方以相當之價額購買,對方是一定要買下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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