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人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夫或妻之債權人
(B)夫或妻之一方
(C)夫或妻之法定繼承人
(D)夫或妻之受扶養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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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6929), C(157), D(44), E(0) #1806800
統計: A(272), B(6929), C(157), D(44), E(0) #1806800
詳解 (共 8 筆)
#3286863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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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580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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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492
只有夫妻才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另外,關於夫妻間脫產的問題,現行民法已可透過第244條等規定已來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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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417
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只有夫妻之間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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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304
只有夫妻雙方自己(夫或妻之一方)才有資格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將原本共有的財產制度改為各自管理各自財產的「分別財產制」。
其他人不行:
債權人(欠錢給他的人)現在已經不能要求法院這樣做了,這是為了保護家庭生活穩定。
繼承人或受扶養人通常是等一方過世後才會有權利,在夫妻還活著時不能干涉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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