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與其獨子乙至海灘度假,不幸遭遇地震與海嘯,同時失蹤,生死不明。若甲、乙各有配偶丙、丁且無其他繼承人,而甲有房屋一棟,乙無任何財產。下列關於該房屋歸屬之敘述,何者正確?
(A)經過澈底搜尋,無法尋獲甲、乙,可認定甲死亡,經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由甲之配偶丙繼承房屋
(B)此為特別災難,一年後,經甲之配偶丙向法院聲請,法院對甲為死亡宣告後,丙單獨繼承該屋
(C)檢察官可於甲乙失蹤期滿後,向法院聲請對甲、乙為死亡宣告,法院宣告後,甲之配偶丙得繼承該屋
(D)甲被宣告死亡後,其房屋應由其配偶丙與乙一起繼承;乙亦被宣告死亡後,其配偶丁得與丙一起繼承甲之房屋
統計: A(226), B(2372), C(4424), D(1351), E(0) #1982602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為個人觀點~不知道正不正確~~還請高手指教
正常情況下, 甲 死亡,財產由 配偶丙 及其 獨子乙 繼承,(但甲和乙同時失蹤)
(B)此為特別災難,一年後,經甲之配偶丙向法院聲請,法院對甲為死亡宣告後,丙單獨繼承該屋
(只聲請對 甲 為死亡宣告 , 乙此時還未喪失繼承權)
(C)檢察官可於甲乙失蹤期滿後,向法院聲請對甲、乙為死亡宣告,法院宣 告後,甲之配偶丙得繼承該屋
(向法院同時聲請對甲、乙為死亡宣告 ,此時甲之配偶丙才單獨取得該屋的繼承權)
B是錯在他們二個人失蹤,並沒有說同時死亡,所以乙還生繼承人之資格,好賊的題目
民法第11條
同時死亡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同時存在原則乃指被繼承人死亡同時,繼承人係同時生存,始可產生繼承關係,而推定同時死亡的二人,並不存有一人死亡的同時另一人仍生存之同時存在原則存在,故彼此不發生繼承關係。意思是說,推定二人已死亡,如老爸與兒子,不會發生推定死亡的兒子也可繼承老爸的遺產,本題108法大只說失蹤沒說已死亡,所以兒子仍可繼承,只是兒子沒財產,所以他的配偶什麼屁也沒有。
Q.甲與其獨子乙至海灘度假,不幸遭遇地震與海嘯,同時失蹤,生死不明。若甲、乙各有配偶丙、丁且無其他繼承人,而甲有房屋一棟,乙無任何財 產。關於該房屋歸屬?
(A)經過澈底搜尋,無法尋獲甲、乙,可認定甲死亡,經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由甲之配偶丙繼承房屋(X)<<<(檢官聲請;法院宣告)民法8條:「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B)此為特別災難,一年後,經甲之配偶丙向法院聲請,法院對甲為死亡宣告後,丙單獨繼承該屋(X)<<<法院對甲為死亡宣告後;未向法院聲請乙死亡宣告;當然乙未受死亡宣告;故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該屋由乙、丙繼承。
(C)檢察官可於甲乙失蹤期滿後,向法院聲請對甲、乙為死亡宣告,法院宣告後,甲之配偶丙得繼承該屋(O)>>>同時死亡不生繼承關係,亦無其他(卑親)第一順位繼承人;僅(配偶)丙得繼承;
(D)甲被宣告死亡後,其房屋應由其配偶丙與乙一起繼承;乙亦被宣告死亡後,其配偶丁得與丙一起繼承甲之房屋(X) <<<民法11 條: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乙無卑親;故不生→民法1140條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回9F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法律沒有說媳婦(丁)可以繼承公公(甲)遺產
B有沒有可能是因為
選項中沒有指出「乙亦經檢察官或其配偶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這段
所以在法律關係上仍屬甲之繼承人
故丙並非「單獨」繼承
應改為丙「得」繼承會更恰當
呢 ?
檢察官可於甲乙失蹤期滿後,向法院聲請對甲、乙為死亡宣告,法院宣 告後,甲之配偶丙得繼承該屋
同時死亡不生繼承關係,所以只有丙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