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竊取乙之手機,將之出售並交付予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的丙。關於乙對丙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故乙不得向丙請求回復,僅得向甲求償
(B)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故乙應償還其支出之價金,始得請求回復其物
(C)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但乙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 2 年以內,向丙請求回復其物
(D)乙為手機所有權人,故乙得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於 15 年內向丙請求返還
統計: A(1815), B(1754), C(4192), D(440), E(0) #1982608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第950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因為題目沒有說丙是在哪裡買的,所以適用949條...考得好細阿...
民法949條→93身五:甲之手錶被盜,乙因受讓所有權而佔有該手錶,則引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內得向善意之乙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950條→97原五:善意取得,被害人或遺失人償還其支出之全部價金後回復其物。
Q.甲竊取乙之手機,將之出售並交付予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的丙。關於乙對丙之主張???
(A)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故乙不得向丙請求回復,僅得向甲求償(X)<<<民法949:…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B)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故乙應償還其支出之價金,始得請求回復其物(X)<<<【非屬】民法950: …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
(C)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但乙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 2 年以內,向丙請求回復其物(O)<<<民法949。
(D)乙為手機所有權人,故乙得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於 15 年內向丙請求返還(O)<<<民法949。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C)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第 950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36 甲竊取乙之手機,將之出售並交付予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的丙。關於乙對丙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民法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第950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A)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故乙不得向丙請求回復,僅得向甲求償(X)
民法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甲)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丙)請求回復其物。
(B)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故乙應償還其支出之價金,始得請求回復其物(X)
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的丙=丙有過失但不知情
也就是丙沒有在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
民法第950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C)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但乙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 2 年以內,向丙請求回復其物(O)
民法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D)乙為手機所有權人,故乙得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於 15 年內向丙請求返還(X)
民法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