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224 條有關特留分計算規定所稱之債務額?
(A)甲生前所負債務 20 萬元
(B)甲之執行遺囑費用 10 萬元
(C)甲遺贈於女友丙 70 萬元
(D)甲生前欠稅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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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454), C(1788), D(187), E(0) #2822191
統計: A(91), B(454), C(1788), D(187), E(0) #2822191
詳解 (共 9 筆)
#5270906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1224意思就是,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是把1173條的特種贈與算入(=應繼財產),再把「債務額」扣掉,才是被繼承人的總財產。
擷取某網站的算式如下:
特留分的計算(應得數)=
〔(民法第1173條之應繼財產)-(債務額)〕*〔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
(參考網站)
拿109原住五等考題當作例子:
36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乙留學時甲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丙開店營業時甲亦給與 150 萬元。 不久甲死亡,留有現金 300 萬元。
=》應繼財產就是:「死前給小孩營業用的150萬+遺產300萬=450萬」去算特留分。
(留學就不是1173條規定的那三種特種贈與,所以不算入)
而本題要問的「債務額」,法規似乎沒有詳細說明,但我覺得就顧名思義,就是「被繼承人欠的錢」、「應繳的債務」,如甲生前欠銀行費用。(A)
欠國家的稅款當然也算!(D)
B的話可以看
民法1150條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樓上也有貼「這網站」的內容,有稍微說明債務額的種類。
(C) 甲遺贈於女友丙 70 萬元
第 1225 條 (遺贈扣減權)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遺贈不是債務,想像成是被繼承人要給別人的禮物,但這個禮物不能侵害到繼承人本應該拿到的,所以遺贈額過大要還給繼承人。
參考考古題:
36 甲男未婚,父母雙亡。其依法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 1,200 萬元贈與好友乙男。甲男尚有哥哥丙與妹妹丁。 甲男因病去世,關於甲男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獨得遺產 1,200 萬元
(B)乙得 800 萬元,丙、丁各得 200 萬元
(C)乙得 600 萬元,丙、丁各得 300 萬元
(D)丙、丁各得 600 萬元
(A)乙獨得遺產 1,200 萬元
(B)乙得 800 萬元,丙、丁各得 200 萬元
(C)乙得 600 萬元,丙、丁各得 300 萬元
(D)丙、丁各得 600 萬元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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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9520
反正就記 負債 遺屬 欠稅
在法律上
自己的所有財產
跟沒有法律關係的女朋友就是不會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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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5206
速解:遺贈不是債務;另一個思路就是遺贈不能侵害到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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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188
特留分
係指法律規定應特別保留給各個繼承人的遺產比例,是對繼承人的基本保障。如果有用遺囑分配遺產的情況,那麼繼承人能分配到的遺產比例可能就和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不一樣。
因為我國過去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遺囑中常常把財產都給兒子,不分給女兒,所以目前的法律才有一個「特留分」的規定,不論遺囑怎麼訂,讓每一個繼承人至少都能夠請求法定應繼分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遺產。特留分要自己請求,如果不請求就沒有了。
係指法律規定應特別保留給各個繼承人的遺產比例,是對繼承人的基本保障。如果有用遺囑分配遺產的情況,那麼繼承人能分配到的遺產比例可能就和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不一樣。
因為我國過去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遺囑中常常把財產都給兒子,不分給女兒,所以目前的法律才有一個「特留分」的規定,不論遺囑怎麼訂,讓每一個繼承人至少都能夠請求法定應繼分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遺產。特留分要自己請求,如果不請求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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