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之羈押,何者錯誤?
(A)羈押是一種強制處分
(B)法官訊問被告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羈押被告
(C)羈押要符合比例原則
(D)犯罪嫌疑輕微的情況下,不得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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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924), C(67), D(199), E(0) #2822193
統計: A(73), B(1924), C(67), D(199), E(0) #2822193
詳解 (共 8 筆)
#5278551
法官保留:
羈押
搜索
監聽
鑑定留置
保護令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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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0050
刑事訴訟法
§102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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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023
構成羈押的要件不包含罪疑惟輕: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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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201
羈押
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逮捕後,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簡言之,羈押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並將之收押於一定之處所(看守所)。(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
羈押不是犯罪行為有罪無罪的判斷,是在保全證人、證據或預防社會危險。
羈押必須由法官決定,為法官保留,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審理中則是由法官自行判斷,一旦下了羈押的裁定,就開始計算被告的羈押期間。一次羈押的期間在偵查中是2個月,在審理中是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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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271
羈押→絕對法官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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