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將其房屋出租於乙,乙經出租人甲同意,將該屋全部轉租於丙。下列有關占有狀態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間接占有人,乙、丙均為直接占有人
(B)甲、乙為間接占有人,丙為直接占有人
(C)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丙為占有輔助人
(D)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丙為占有輔助人
統計: A(180), B(1997), C(177), D(347), E(0) #2822188
詳解 (共 5 筆)
占有:德國人說:占有為一種值得保護的事實狀態
§940(直接占有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941(間接占有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942(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用陳治宇老師上課舉的例子比較好懂:
例①:甲到百視達租DVD,到家之後,洽有訪客乙到訪,甲遂將DVD交由傭人丙收藏,則甲:直接占有人 百視達:間接占有人 丙:占有輔助人
例②:甲有A地,乙為A地之地上權人,故興建B屋,但乙很忙,故僱傭丙為其看守A地及B屋,試問:甲乙丙各為A地什麼人?
甲:間接占有人(所有權人) 乙:直接占有人 丙:占有輔助人
例③:甲將A屋出租於乙並交付之,針對A屋:
乙為他主占有(不具有所有之意思,亦即乙知道他不是房屋所有人)=直接占有
甲為自主占有(具有所有之意思,亦即甲知道他是房屋所有人)=間接占有
- 占有人
民法第940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所謂事實上管領之力,是指對特定物有控制、支配及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
- 占有輔助人
民法第942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 直接占有人
指對於該動產或不動產直接占有的人,對於占有的物有事實上的管領能力,直接占有人不一定是物之所有人。
例如:A有一台車,A將該車借給B使用,B雖非所有權人,但直接占有該車,對於車子有事實上的管領能力,B為直接占有人。
- 間接占有人
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例如地上權、租賃關係),由他人來代為管領該物,自己不直接占有該物,為間接占有人。
例如:A有一台車,A的車子基於使用借貸的關係交由B使用,此時A為間接占有人。
乙是將房屋轉租於丙,而不是讓丙代替自己管領,丙對於該屋有事實上的管領能力,因此為直接占有人,而不是占有輔助人。
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的人(民法第940條)。所謂事實上管領之力,是指對特定物有控制、支配及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
例如甲將其所有的A車借給乙使用時,乙就取得對A車的控制、支配權限,乙就是A車的占有人。
民法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