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民法規定,關於占有事實之推定,下列何者不在該推定之範圍?
(A)和平占有
(B)善意占有
(C)無過失占有
(D)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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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280), C(723), D(3850), E(0) #2455769
統計: A(518), B(280), C(723), D(3850), E(0) #2455769
詳解 (共 10 筆)
#4333243
民法 第 944 條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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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073
民法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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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353
善意 和平 公然 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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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308
1. 直接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
2. 間接占有人: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
3. 占有輔助人: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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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623
補充前幾樓的意見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按:此即自主占有,非他主占有},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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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2292
理由節錄: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須具備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達二十年或十年,為要件。如非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其時效期間即無從進行。所謂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即係占有人以與所有人對於所有物支配相同之意思而支配不動產之占有,即自主占有而言。如占有人以容忍他人所有權存在之意思而占有,即係他主占有,而非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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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448
他主占有:
是指對於物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而為的占有。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占有他人的物,均屬於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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