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能力與特別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為訴訟行為時,僅得於言詞辯論程序進行時,共同以言詞聲明,並由書記官以筆錄證之
(B)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並應提出書面資料以釋明之者,有訴訟能力
(C)無訴訟能力人為被告時,僅得由審判長以職權於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為該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D)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9), B(569), C(279), D(2421), E(0) #2796654

詳解 (共 7 筆)

#5223303

(A)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為訴訟行為時,僅得於言詞辯論程序進行時,共同以言詞聲明,並由書記官以 筆錄證之 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B)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並應提出書面資料以釋明之者,有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C)無訴訟能力人為被告時,僅得由審判長以職權於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為該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D)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0)

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153
0
#5244474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18
0
#5187430
民事訴訟法  (A)第 45-1 條 ...
(共 3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574040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
(共 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191255
(A) 應改成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為訴...
(共 2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5191238
(D)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7396323

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選項所述「僅得於言詞辯論程序進行時,共同以言詞聲明,並由書記官以筆錄證之」與法條要求之書面形式不符。

(B) 錯誤:關於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此為實體判斷,無須另以書面資料釋明。選項所述「並應提出書面資料以釋明之」為法律所無之額外要求。

(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及第1項規定,無訴訟能力人為被告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時,係由「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或「對之為訴訟行為之人向審判長聲請,而非由審判長以職權選任。選項稱「僅得由審判長以職權……選任」,與法條規定不符。

(D)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項所述完全符合本條規定。

0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4470625
未解鎖
關於民事訴訟能力與特別代理之敘述正確 ...
(共 9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私人筆記#3736390
未解鎖
(A)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為訴訟行為時...
(共 9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私人筆記#3742378
未解鎖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能力與特別代理之...
(共 5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4066260
未解鎖
法規名稱:民事訴訟法 EN法規類別:司法...
(共 2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