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B)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仍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D)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
統計: A(1701), B(1344), C(133), D(34), E(0) #2796653
詳解 (共 10 筆)
B真的很哭
從民法736條就可以知道,民法上規定的和解包含
1.訴訟外和解
2.訴訟上和解
民法規定的和解並不侷限於訴訟上
但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只有訴訟上和解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O)
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B)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第 380 條 Ⅰ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備註: 此條和解指訴訟上的和解。
(C)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仍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 380 條 Ⅱ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D)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
第 377 條 Ⅰ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27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B) 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仍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D) 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103197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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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對 民事訴訟法 第 380-1 條
(B) 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C)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仍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得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D) 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
→ 隨時 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訴訟外和解-----得為執行名義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敘述正確
(A)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民訴法§380-1: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B) 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訴法§3801⃣️(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736規定,和解包含「訴訟上和解」、「訴訟外和解」,民法規定的和解並不侷限於訴訟上,但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只有訴訟上和解。
(C)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仍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民訴法§380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D) 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
》民訴法§3771⃣️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