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事訴訟程序中,如被告甲無訴訟能力時,原告乙得向下列何者為訴訟行為?
(A)對甲之利害關係人為之
(B)甲無法定代理人時,對法院所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為之
(C)對甲本人為之
(D)對甲之親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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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3819), C(343), D(207), E(0) #2686598
統計: A(278), B(3819), C(343), D(207), E(0) #2686598
詳解 (共 3 筆)
#4730091
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
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 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
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
或和解。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
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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