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具有教育部認證之法律相關科系獲碩士學位以上者,擔任訴訟代理人。該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由國庫墊之
(B)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C)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不得單獨為之
(D)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聲請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時,應先以書面聲請法院得審判長同意後,並為當事人先墊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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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4163), C(676), D(667), E(0) #2592976

詳解 (共 9 筆)

#4518193

27.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具有教育部認證之法律相關科系獲碩士學位以上者,擔任訴訟 代理人。該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由國庫墊之 (X

==>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B)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 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O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C)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不得單獨為之 (X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非應共同代理當事人,得單獨為之


(D)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聲請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時,應先以書面聲請法院得審判長同意後,並為當事人先墊付訴訟費用 (X

==>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聲請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時,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言詞聲請),或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書面聲請,非以書面聲請法院得審判長同意),並無並為當事人先墊付訴訟費用之規定,訴訟費用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部分補徵裁判費,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Ⅰ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A)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Ⅰ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B)


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Ⅰ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C)


民事訴訟法 第 77-15 條

Ⅲ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D)


民事訴訟法 第 77-25 條

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A)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D)


民事訴訟法 第 261 條

Ⅰ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D)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D)


※感謝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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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Burn 高三下 (2021/03/18)     27    

3樓的法條內容有誤喔,我幫忙更正補充一下~

267
1
#4498817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B)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第 71 條 (C)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59
0
#4627679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民訴裡墊付的字眼很少。

44
0
#4602042

3樓的法條內容有誤喔,我幫忙更正補充一下~

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 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 之。 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 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40
0
#4594820

民法168: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  
民法671: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27
0
#4690255
下列答案整理自公開法律,歡迎考有們指教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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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232
(A)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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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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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552
國庫不會為當事人先墊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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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9082
(A) 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具有教育部認證之法律相關科系獲碩士學位以上者,擔任訴訟代理人。該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由國庫墊之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
1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 70-1 條】
1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
1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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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ㅤㅤ
(C)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不得單獨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
1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2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ㅤㅤ
(D) 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聲請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時,應先以書面聲請法院得審判長同意後,並為當事人先墊付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
1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
1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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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
1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
1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ㅤㅤ
【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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