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民事第一審起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時,原告於起訴時,應為被告聲請特別代理人,並預先代墊特別代理人之酬金,始符合起訴成立要件
(B)由訴訟代理人代原告起訴,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未繳交委任狀者,法院應定 10 日不變期間命其補繳委任狀,否則該事件由書記官逕行簽結
(C)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D)原告起訴後未繳裁判費者,書記官應逕以起訴不合程式,直接裁定駁回之
統計: A(754), B(772), C(4419), D(399), E(0) #2127377
詳解 (共 10 筆)
(A)被告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時,原告於起訴時,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應得為被告聲請特別代理人,並預先代墊特別代理人之酬金得命聲請人墊付,始符合起訴成立要件(民訴§51)
(B)由訴訟代理人代原告起訴,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未繳交委任狀者,法院應定 10 日不變期間命其補繳委任狀,否則該事件由書記官逕行簽結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訴§249)
(C)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D)原告起訴後未繳裁判費者,書記官應逕以起訴不合程式,直接裁定駁回之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訴§249)
補充給各位 如果以後題目單純問判決駁回跟裁定駁回要怎麼分辨的話可以順便學一下
判決駁回:無理由,得不經言詞辯論
1..當事人不適格..........................................ex:沒資格
2..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
3..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ex:吿錯人
裁定駁回:不合法,但可補正
ps如果不是以上三個就選這個.....
多補充幾個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不服10日內抗告
判決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不服20日內上訴
(A)被告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時,原告於起訴時,應為被告聲請特別代理人,並預先代墊特別代理人之酬金,始符合起訴成立要件
民事訴訟法§51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須預先代墊)
(B)由訴訟代理人代原告起訴,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未繳交委任狀者,法院應定 10 日不變期間命其補繳委任狀,否則該事件由書記官逕行簽結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第五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C)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二項
(D)原告起訴後未繳裁判費者,書記官應逕以起訴不合程式,直接裁定駁回之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51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民事訴訟法§249Ⅰ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民事訴訟法§249Ⅱ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抗告 10日
上訴 20日
督促/異議 20日
再審 30日
A:應→得
B:補正/應駁回
D:補正/應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