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男乙女結婚後,生有丙子、丁女,丙與戊女結婚後不久離婚,而丁與庚男結婚。戊有母親辛與弟弟
壬。設若甲、乙、庚嗣後皆無婚姻關係,則依民法第 983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結婚?
(A)甲與辛
(B)乙與壬
(C)庚與戊
(D)丙與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7), B(285), C(351), D(2002), E(0) #2937453
統計: A(197), B(285), C(351), D(2002), E(0) #2937453
詳解 (共 8 筆)
#5528525
民法§971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民法§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丙在結婚時要叫辛岳母
丙和辛不同輩 不能結婚
70
5
#5520388
民法
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D)
本題丙與戊女結婚時,丙與戊女之母親辛為直系姻親關係,雖然嗣後丙辛間之姻親關係因丙與戊離婚而消滅(971條),惟依民法983條2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親姻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因此,丙與辛不得結婚。
39
1
#5571040
乙 壬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不屬於姻親
39
0
#7273757
根據台灣民法第 983 條,為了維護倫理及避免基因問題,以下對象不得結婚: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
特別規定:姻親關係消滅後(如離婚),上述禁婚限制依然存在。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
特別規定:姻親關係消滅後(如離婚),上述禁婚限制依然存在。
ㅤㅤ
(A) 甲與辛:
甲是丙的父親,辛是丙前妻(戊)的母親。
這屬於「親家」關係。法律上「親家」並無正式姻親關係,可以結婚。
甲是丙的父親,辛是丙前妻(戊)的母親。
這屬於「親家」關係。法律上「親家」並無正式姻親關係,可以結婚。
ㅤㅤ
(B) 乙與壬:
乙是丙的母親,壬是丙前妻(戊)的弟弟。
同樣屬於姻親的家屬,法律上不具備禁婚的姻親關係,可以結婚。
乙是丙的母親,壬是丙前妻(戊)的弟弟。
同樣屬於姻親的家屬,法律上不具備禁婚的姻親關係,可以結婚。
ㅤㅤ
(C) 庚與戊:
庚是丁的丈夫(甲乙的女婿)。
戊是丙的前妻(甲乙的前媳婦)。
庚與戊之間屬於「妯娌/姑嫂」層級的對應關係,無直接血親或法定的禁婚姻親關係,可以結婚。
庚是丁的丈夫(甲乙的女婿)。
戊是丙的前妻(甲乙的前媳婦)。
庚與戊之間屬於「妯娌/姑嫂」層級的對應關係,無直接血親或法定的禁婚姻親關係,可以結婚。
ㅤㅤ
(D) 丙與辛:
丙是男方,辛是丙前妻(戊)的母親。
關係:「直系姻親」(岳母)。
根據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直系姻親即便在離婚後,禁婚限制依然存在。因此丙與辛永遠不得結婚。
丙是男方,辛是丙前妻(戊)的母親。
關係:「直系姻親」(岳母)。
根據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直系姻親即便在離婚後,禁婚限制依然存在。因此丙與辛永遠不得結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