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行為人基於對法律的誤解,誤以為其犯行為法律所許可而實施之,但其不知法律乃有正當理由而無 法避免,其法律效果為何?
(A)免除刑事責任
(B)得減輕其刑
(C)應減輕其刑
(D)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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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5), B(1067), C(157), D(301), E(0) #2937461

詳解 (共 8 筆)

#5520396

刑法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1、正當理由不知法律而無法避免--應免除刑事責任。---(A)
2、正當理由不知法律而無法避免--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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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0511

有正當理由→應免除其刑
無正當理由→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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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113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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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841

原則上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按其情節,
減輕其刑 
→有正當理由,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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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375
關鍵字:有正當理由而無 法避免,→除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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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060
沒有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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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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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乃是指行為人對於規範誤解,行為人主觀以為其行 為並不違反規範,客觀上該行為在法律禁止之列。 換言之,行為人知道自己從事何 事,卻誤認其行為方式是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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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huofeng.com.tw/newsdetail_5_1853.html

違法性錯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應依刑法第16條規定,阻卻犯罪之成立。惟查:按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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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159
行為人基於對法律的誤解,誤以為其犯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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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699
這題因看不懂題目而選B,如果改成其不知「法律上」乃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應該就知道出題者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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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454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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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6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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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4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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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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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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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筆記 刑法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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