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刑法第 16 條禁止錯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B)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可以避免者,即不能免除罪責,且 不得減輕其刑
(C)所謂不可避免之不知法律,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來認定
(D)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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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0), B(334), C(208), D(1178), E(0) #3225291
統計: A(1660), B(334), C(208), D(1178), E(0) #3225291
詳解 (共 8 筆)
#6184894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97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對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而法律一經頒布或修正,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必須善盡相當查證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對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而法律一經頒布或修正,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必須善盡相當查證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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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非屬無法避免=得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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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628
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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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340
免費又完整的解答來了!有誤請不吝指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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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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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客觀上」:因為法律頒布,人民有知道的義務,必須自己了解什麼事情是違法的。所以如果客觀上你可以明明可以知道,就不算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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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看選項就會清楚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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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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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可以避免者,即不能免除罪責,且不得減輕其刑
_明明可以避免卻沒有避免,首先絕不可能免除其刑,接著就按情節判斷減輕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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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謂不可避免之不知法律,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來認定_客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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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減輕其刑_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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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7608
禁止錯誤
→搞錯法律禁止的內容
→不知法律禁止內容
不可避免 → 免責
可避免→ 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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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B) 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可以避免者,即不能免除罪責,且不得減輕其刑
→但是可減刑
(C)所謂不可避免之不知法律,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來認定
→客觀
(D) 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減輕其刑
→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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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依法律公開原則,法律必須經公告後才發生效力,人民原則上可透過公告、法規資料庫等方式查詢內容。
在現代資訊發達、查詢便利的情況下,法院對「不可避免」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證明已盡合理查詢與確認義務仍無法得知法律禁止內容。
因此,真正構成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在實務上極為罕見。
在現代資訊發達、查詢便利的情況下,法院對「不可避免」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證明已盡合理查詢與確認義務仍無法得知法律禁止內容。
因此,真正構成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在實務上極為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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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28
打破鄰居家的窗戶要滅火,行為有刑法上的故意毀損罪,但客觀上有正當理由(避免有人被火燒),且無可避免(情況緊急、不破窗水就灌不進來),還需要論罪嗎?還要減輕罪責嗎?適用緊急避難→推論〝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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