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不應適用刑法第 134 條?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C)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犯普通傷害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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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316), C(386), D(460), E(0) #3295375
統計: A(146), B(1316), C(386), D(460), E(0) #3295375
詳解 (共 7 筆)
#6202999
刑法 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52 年台上字第 2437 號
要旨: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係因身分而成立,與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因公務有關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之情形相當,故犯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罪時,因有上開但書規定,不得再依同條前段加重其刑。
罪時,因有上開但書規定,不得再依同條前段加重其刑。
刑法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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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974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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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人五年以下;公務員可再加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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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般人不會做"將事項登載公文書"這件事,所以此條為公務員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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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人三到十年;公務員可再加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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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犯普通傷害致重傷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人三到十年;公務員可再加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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