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關於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條之加重僅適用於故意犯罪之情形
(B)該條之加重可適用公務員犯瀆職罪
(C)加重之刑度最多至原法定刑二分之一
(D)若所犯之罪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得再依該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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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731), C(75), D(229), E(0) #3460414
統計: A(266), B(731), C(75), D(229), E(0) #3460414
詳解 (共 7 筆)
#6486279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這章就是瀆職罪)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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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876
刑法定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第四章瀆職罪)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D)(A)
刑法第134條是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的規定。
如果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A)觸犯本章(第四章瀆職罪)以外的刑法分則各罪,則其刑罰可以加重,最高可加重至二分之一。(C)
詳細說明: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觸犯(A)其他法律的規定時,其刑罰可以加重,這也被稱為「不純粹瀆職罪」。 (B)
加重範圍:
加重後的刑罰,最高可以加重至原法定刑的二分之一。 (C)
獨立的罪名:
刑法第134條的加重處罰,被認為是就犯罪類型變更的個別犯罪行為,給予加重處罰,並成立一個獨立的罪名。
與其他法律比較:
如果刑法第134條的加重處罰,與其他法律的法定刑產生比較時,應以加重後的刑度來比較,而非以原法定刑比較。
總結: 刑法第134條主要規定了公務員在利用職務犯罪時,其刑罰可以加重的法律效果。 這條規定強調了公務員職務行為的重要性,並對公務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更嚴厲的處罰。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
法律人
AI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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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289
關於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條之加重僅適用於故意犯罪之情形✔️
條文明確規定:「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因此,過失犯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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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該條之加重可適用公務員犯瀆職罪❌
- 條文明確規定:「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
- 「本章」即指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120條至第133條),因此,公務員犯瀆職罪章之罪,不得依本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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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C) 加重之刑度最多至原法定刑二分之一✔️
條文明確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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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所犯之罪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得再依該條加重其刑✔️
- 條文設有但書:「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這屬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或法條競合的關係,例如刑法分則其他章節有針對公務員身分犯罪特別加重的規定,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不得再依第134條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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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071
B錯是因為134條加重其刑是規定犯瀆職罪這章的其他章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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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899
50關於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條之加重僅適用於故意犯罪之情形
(B) 該條之加重可適用公務員犯瀆職罪--->瀆職罪屬「本章」(第四章),要犯第四章以外的才會加重
(C) 加重之刑度最多至原法定刑二分之一
(D) 若所犯之罪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得再依該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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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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