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關於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條之加重僅適用於故意犯罪之情形
(B)該條之加重可適用公務員犯瀆職罪
(C)加重之刑度最多至原法定刑二分之一
(D)若所犯之罪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得再依該條加重其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8), B(741), C(77), D(235), E(0) #3460414
統計: A(278), B(741), C(77), D(235), E(0) #3460414
詳解 (共 8 筆)
#6486279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這章就是瀆職罪)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52
0
#6493876
刑法定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第四章瀆職罪)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D)(A)
刑法第134條是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的規定。
如果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A)觸犯本章(第四章瀆職罪)以外的刑法分則各罪,則其刑罰可以加重,最高可加重至二分之一。(C)
詳細說明: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觸犯(A)其他法律的規定時,其刑罰可以加重,這也被稱為「不純粹瀆職罪」。 (B)
加重範圍:
加重後的刑罰,最高可以加重至原法定刑的二分之一。 (C)
獨立的罪名:
刑法第134條的加重處罰,被認為是就犯罪類型變更的個別犯罪行為,給予加重處罰,並成立一個獨立的罪名。
與其他法律比較:
如果刑法第134條的加重處罰,與其他法律的法定刑產生比較時,應以加重後的刑度來比較,而非以原法定刑比較。
總結: 刑法第134條主要規定了公務員在利用職務犯罪時,其刑罰可以加重的法律效果。 這條規定強調了公務員職務行為的重要性,並對公務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更嚴厲的處罰。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
法律人
AI摘要
12
0
#7157289
關於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條之加重僅適用於故意犯罪之情形✔️
條文明確規定:「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因此,過失犯不適用。
ㅤㅤ
(B) 該條之加重可適用公務員犯瀆職罪❌
- 條文明確規定:「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
- 「本章」即指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120條至第133條),因此,公務員犯瀆職罪章之罪,不得依本條加重其刑。
|
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C) 加重之刑度最多至原法定刑二分之一✔️
條文明確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敘述正確。
ㅤㅤ
(D) 若所犯之罪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得再依該條加重其刑✔️
- 條文設有但書:「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這屬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或法條競合的關係,例如刑法分則其他章節有針對公務員身分犯罪特別加重的規定,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不得再依第134條加重。
8
0
#6517071
B錯是因為134條加重其刑是規定犯瀆職罪這章的其他章的罪
6
0
#6591899
50關於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條之加重僅適用於故意犯罪之情形
(B) 該條之加重可適用公務員犯瀆職罪--->瀆職罪屬「本章」(第四章),要犯第四章以外的才會加重
(C) 加重之刑度最多至原法定刑二分之一
(D) 若所犯之罪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得再依該條加重其刑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ㅤㅤ
ㅤㅤ
5
0
#7329958
正確答案為 (B) 該條之加重可適用公務員犯瀆職罪。
?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4條規定: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其所犯之罪,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本章(第四章)即為「瀆職罪」章(第120條至第134條)。
因此,若公務員犯的是瀆職罪章內之罪,即屬「本章之罪」,不適用本條加重。
✅ 各選項分析
ㅤㅤ
ㅤㅤ
| 選項 | 內容 | 正確/錯誤 | 說明 |
|---|---|---|---|
| (A) | 該條之加重僅適用於故意犯罪之情形 | ✅ 正確 | 法條明文限於「故意犯」,過失犯不適用。 |
| (B) | 該條之加重可適用公務員犯瀆職罪 | ❌ 錯誤 | 瀆職罪係本章之罪,被排除在外。若犯瀆職罪,應直接適用瀆職罪章之刑度,不再依本條加重。 |
| (C) | 加重之刑度最多至原法定刑二分之一 | ✅ 正確 | 法條明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加重上限為原刑度的1.5倍。 |
| (D) | 若所犯之罪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得再依該條加重其刑 | ✅ 正確 | 此為但書規定。例如瀆職罪、假借職務上權力犯妨害自由罪(刑法第134條但書)等,已有身分特別規定,即不再依本條加重。 |
? 重點整理
-
適用範圍: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如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始有加重之適用。
-
排除範圍:
-
瀆職罪章內之罪(如收賄、濫權追訴等)。
-
其他因公務員身分已特別規定刑罰之罪(如刑法第134條但書)。
-
-
加重幅度:至多加重原法定刑的二分之一(如原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後上限為15年)。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