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為考試院掌理事項?
(A)地方行政機關民選首長之任免
(B)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考選
(C)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法制事項
(D)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之檢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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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07), C(994), D(63), E(0) #3460372

詳解 (共 5 筆)

#6488169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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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842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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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186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為考試院掌理事項?
(A) 地方行政機關民選首長之任免❌
民選首長(如縣市長)的產生是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由選舉產生,其去職(罷免或解職)亦有特定法律規範,並非考試院透過考試或銓敘來管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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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考選❌
  1. 「法官助理」通常屬於聘用人員(契約制),並非經由國家考試及格分發的常任文官(雖然法院也有正式編制的公務員,但法官助理的招考通常由各法院自行辦理或由司法院統籌,非由考試院舉辦的國家考試)。

  2. 考試院負責的是「公務人員」的考選(如司法官考試、書記官考試),但法官助理這類聘用職位的甄選並不在憲法列舉的考試院核心職權內。

(C)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法制事項✔️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 83 條之規定:

    1. 考試。

    2. 公務人員之考選、保障、撫卹、退休。

    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在修憲前(憲法本文第 83 條),考試院掌理的是「考績」的執行;但在修憲後,考試院對於考績、任免等事項,僅掌理「法制事項」(即負責制定相關法規),至於實際的執行面(如打考績),則回歸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各用人機關處理。選項 (C) 強調「法制事項」,完全符合增修條文的規定。

(D) 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之檢覈❌
  1. 這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 的職權。

  2. 在早期的《憲法》本文第 83 條中,考試院確實曾掌理「公職候選人資格之銓定」。但這項職權在歷次修憲後已經被刪除,現在公職人員選舉(如立委、縣市長)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全權由選務機關(中選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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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886
正確選項:(C)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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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183
C好像執行事項才是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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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727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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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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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5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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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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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9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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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 1.考試院為國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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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3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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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為考試院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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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8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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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官助理屬於司法體系的人員配置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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