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關於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B)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役男限制出境屬於憲法保留事項
(C)依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3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不違反比例原則
(D)依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死刑、無期徒刑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統計: A(834), B(135), C(200), D(115), E(0) #3460381
詳解 (共 6 筆)
最新的憲法法庭認為違反比例原則: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 毒品條例第4條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立法目的,以無期徒刑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之最低法定刑,而未依犯罪情節之輕重,提供符合個案差異之量刑模式,亦未對不法內涵極為輕微之案件設計減輕處罰之規定;雖就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可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關於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B)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役男限制出境屬於
(C)依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3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
(D) 依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死刑、無期徒刑之規定,
|
釋字第 649 號 民國 97年10月31日 解釋爭點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A),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
-
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 該解釋主要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它指出關於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應以法律明定,尤其「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其內容及範圍應由法律直接規定。」
- 「憲法保留」是指須由憲法直接規定,不能授權給法律(例如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限制役男出境屬於對人民遷徙自由的限制,依據443號解釋的法律保留原則,應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而非憲法保留。且該解釋的重點在於法律保留原則,並未直接將限制役男出境定性為憲法保留。
-
釋字第749號解釋意旨: 該解釋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對於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如竊盜、詐欺、妨害風化等)者,一律「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使其永久不得駕駛汽機車,與其所犯之罪行輕重失衡,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應屬違憲。但「3年內不得執業」的限制並未被宣告違憲。
- 吊銷各級駕照的部分被宣告違反比例原則。
- 釋字第476號解釋意旨: 該解釋審查《肅清煙毒條例》(後改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科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認為此等嚴厲的規定,是考量毒品嚴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與國家社會安全,並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範圍,因此不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
- 惟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中,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其法定刑定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所採用的刑度選擇,有過度嚴苛而違背比例原則之虞。
- 綜上:
釋字第476號解釋認為該規定不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則認為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宣告其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