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在我國最初並非經由法官造法而成為法律規範?
(A)夫妻一方之自由處分金
(B)信託行為
(C)最高限額抵押
(D)以公平衡量夫妻負責程度,處理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有關裁判離婚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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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9), B(601), C(443), D(571), E(0) #3225250

詳解 (共 5 筆)

#6203078
「法官造法」是司法的重要功能,目的在填補法規範的 漏洞,或是具體化抽象的法規範

民法§1018-1Ⅰ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A)夫妻一方之自由處分金 有明文規定 法官不能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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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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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624
此題用刪選法,選(A), (B) 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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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203
法官造法(法官創造法律) A夫妻一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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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883
想回覆最佳解.. 大家疑問應該都是AB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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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明文規定於 民法<親屬篇-第二章婚姻-第四節夫妻財產制> §1018-1 
選項B明文規定於 民法<物權篇-第六章抵押權-第三節最高限額抵押權> 
 §881-1~ §881-17
選項C明文規定於 信託法 (民法之特別法)
ㅤㅤ
 但是選項B、C、D 可由各自之立法理由係了解一開始皆因由法官造法之後,
(比如參考或援引外國法源,或是判例等不成文法源),才立法院去立法制定出明文規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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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 立法理由 : 
...四、為避免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債務人資力惡化或不能清償債務,而其債權額尚未達最 高限額時,任意由第三人處受讓債務人之票據,將之列入擔保債權,以經由抵押 權之實行,優先受償,而獲取不當利益,致妨害後次序抵押權人或一般債權人之 權益,爰仿日本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增列第三項明定基於票據所生 之權利,列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限制規定,以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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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  立法理由: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一條、韓國信託法第一條及美國法律整編(RESTATEMENT OFTHE LAW, SECOND)
信託法(TRUSTS)部分(以下簡稱美國信託法)第二條等立法例。


選項D 立法理由:
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事由既已增列第二項「重大事由」採納較富彈性之概括規定,則不僅以第一項之十款事由為限始得請求,
爰將第一項前文修正為:「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使夫妻雙方互負尊敬他方親長之義務,且使雙方親長亦能愛護晚輩,一家長幼,和睦相處,以締造幸福家庭,爰將第四款修正之。
舊法關於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係採列舉主義,僅以本條所列之十種原因為限,過於嚴格。
現代各國立法例,多兼採概括主義,以應實際需要。爰增列本條第二項上段規定,較富彈性。
又如足以構成離婚原因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爰並設但書之規定。


選項A 立法理由:
二 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故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訂本條。

> 選項A的立法理由並沒有看出有參考或援引任何不成文法源之依據,故本題答案選項A會比BCD更為恰當。


我覺得可能由立法理由的角度下去切入,好像比較能選得出答案,
如果有其他更好的解題辦法或是法律高手歡迎幫忙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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