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不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判決離婚事由?
(A)與小三在摩鐵被捉姦在床證據確鑿
(B)虐待妻與前夫所生之子女,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C)因販毒被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經判決確定
(D)配偶一方因車禍而終身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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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169), C(244), D(2439), E(0) #3225283

詳解 (共 7 筆)

#6080644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A)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B)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C)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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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109
終身癱瘓不算 "七、有不治之惡疾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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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曾經認定符合這個離婚條件的情況...

最後,我們幫大家整理了一些比較常見的狀況,過去法院說過哪些符合這個離婚條件、哪些又不符合呢?

  • 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花柳病、愛滋病
  • 不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精神病、癌症、不孕症、殘廢

(具體情況還需要判斷每個案件狀況,這裡僅提供過去法院認定的看法)

畢竟配偶間在婚姻中是具有相互照顧的義務的,當初雙方牽起手走向紅毯,邁入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下,那時候的真心並不只包含愛意,更包含了想要照顧對方的決心。所以除非出現了嚴重、難以醫治,而且繼續相處可能會危及自己健康的情形,才能夠去用「重大不治惡疾」去請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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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3907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 夫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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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配偶一方因車禍而終身癱瘓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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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下列何者不符合民法第 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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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050

密婚偷情不堪虐,配偶直親互為虐

重大惡疾難再續,惡意遺棄無人性
配偶重大精神病,意圖殺害配偶命
故犯罪刑逾六月,生死不明逾三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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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914

?一、裁判離婚的法定十款原因(具體列明)

✅【1~6】屬於故意侵害型(有主觀惡意或行為不法)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非刑事但仍是民事離婚理由)

  3. 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他方被對方直系親屬虐待,致難以共同生活

  5. 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如長期不聞不問)

  6. 意圖殺害他方

✅【7~8】屬於疾病障礙型

  1. 有不治之惡疾(例如某些傳染性疾病)

  2.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須由醫師鑑定)

✅【9~10】屬於客觀狀態型

  1.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2. 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重大事由」彈性條款(第2項

除上述十款外,若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離婚

但需注意:

  • 如果重大事由是由自己負責,不能自己請求離婚,只有對方能請求。

?分類記憶建議(諧音或關鍵詞法):

你可以用「重通虐遺殺,病瘋死罪大」來記憶:

  • → 重婚

  • → 通姦(與他人合意性交)

  • → 虐待配偶/親屬

  • → 惡意遺棄

  • → 意圖殺害

  • → 不治之惡疾

  • → 精神病

  • → 生死不明

  • → 故意犯罪被判刑

  • → 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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