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不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判決離婚事由?
(A)與小三在摩鐵被捉姦在床證據確鑿
(B)虐待妻與前夫所生之子女,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C)因販毒被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經判決確定
(D)配偶一方因車禍而終身癱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5), B(169), C(244), D(2439), E(0) #3225283
統計: A(405), B(169), C(244), D(2439), E(0) #3225283
詳解 (共 7 筆)
#6080644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A)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B)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C)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A)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B)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C)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85
0
#6100109
終身癱瘓不算 "七、有不治之惡疾 "嗎?
ㅤㅤ
法院曾經認定符合這個離婚條件的情況...
最後,我們幫大家整理了一些比較常見的狀況,過去法院說過哪些符合這個離婚條件、哪些又不符合呢?
- 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花柳病、愛滋病
- 不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精神病、癌症、不孕症、殘廢
(具體情況還需要判斷每個案件狀況,這裡僅提供過去法院認定的看法)
畢竟配偶間在婚姻中是具有相互照顧的義務的,當初雙方牽起手走向紅毯,邁入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下,那時候的真心並不只包含愛意,更包含了想要照顧對方的決心。所以除非出現了嚴重、難以醫治,而且繼續相處可能會危及自己健康的情形,才能夠去用「重大不治惡疾」去請法院裁判離婚。
ㅤㅤ
63
0
#6397050
密婚偷情不堪虐,配偶直親互為虐
重大惡疾難再續,惡意遺棄無人性
配偶重大精神病,意圖殺害配偶命
故犯罪刑逾六月,生死不明逾三年
7
0
#6400914
?一、裁判離婚的法定十款原因(具體列明)
✅【1~6】屬於故意侵害型(有主觀惡意或行為不法)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非刑事但仍是民事離婚理由)
-
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他方被對方直系親屬虐待,致難以共同生活
-
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如長期不聞不問)
-
意圖殺害他方
✅【7~8】屬於疾病障礙型
-
有不治之惡疾(例如某些傳染性疾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須由醫師鑑定)
✅【9~10】屬於客觀狀態型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重大事由」彈性條款(第2項)
除上述十款外,若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離婚。
但需注意:
-
如果重大事由是由自己負責,不能自己請求離婚,只有對方能請求。
?分類記憶建議(諧音或關鍵詞法):
你可以用「重通虐遺殺,病瘋死罪大」來記憶:
-
重 → 重婚
-
通 → 通姦(與他人合意性交)
-
虐 → 虐待配偶/親屬
-
遺 → 惡意遺棄
-
殺 → 意圖殺害
-
病 → 不治之惡疾
-
瘋 → 精神病
-
死 → 生死不明
-
罪 → 故意犯罪被判刑
-
大 → 重大事由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