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行為人基於對法律的誤解,誤以為其犯行為法律所許可而實施之,但其不知法律乃有正當理由而無 法避免,其法律效果為何?
(A)免除刑事責任
(B)得減輕其刑
(C)應減輕其刑
(D)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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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2), B(679), C(138), D(193), E(0) #2938011

詳解 (共 5 筆)

#5520960

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惡性而言( 最高法院 - 36年特覆字第1678號判例意旨)
>>認行為不含「惡性」者,係指行為人對於自己之行為不具有「非難性」認識,乃屬罪責層次之認識,而非構成要件之故意。
      >>>1、不知法律之定義
              2、行為人不知刑罰法律且認行為「不含惡性」。
              3、不含惡性係指誤認自己行為不具非難性(譴責、責難、受人非議)。
>>「正當理由」應解釋為「充分理由」為宜。


阻卻違法事由:排除違法的正當化理由。
一、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1、依法令的行為
2、公務員不明知違法而遵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 (刑21)
3、業務上正當行為 (刑22)
4、正當防衛 (刑23)
5、緊急避難 (刑24)
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1、得被害人承諾行為(依實務)
2、可推定的承諾行為
3、義務衝突

資料來源:保成書局、臺灣法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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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569
關鍵字:有正當理由而無 法避免,→除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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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793

萬解:但其不知【法律乃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例如:當事人不知道有緊急避難的適用。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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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097
此為禁止錯誤(舊法稱法律錯誤),又稱為違法性錯誤、容許錯誤、欠缺違法性正確認知
1.若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應免除其刑(阻卻責任事由)
2.若無正當理由且可以避免(可以避免之禁止錯誤),得減輕其刑(阻卻責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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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182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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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37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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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為人基於對法律的誤解,誤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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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4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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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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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4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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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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