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方法向乙詐欺取財得款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
(B)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C)甲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D)甲僅成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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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1618), C(173), D(209), E(0) #2937460

詳解 (共 7 筆)

#5634572

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係指存在於行為人透過同一行為觸犯多數相同或不同之罪名所形成之犯罪單數。想像競合的成立要件為行為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且侵害數法益。
而一行為之認定,實行行為完全重疊固無爭議,惟數罪實行行為僅部分重疊時,是否認定為一行為,通說認為須具備實行行為部分同一性,並以方法、目的關聯為限。
在繼續犯方面,因繼續犯整體過程為構成要件結合、理解為一行為,故繼續犯不中斷原主觀犯意而另犯他罪,犯罪時間與繼續犯行重疊,又非出於另行起意之他犯意即可以一行為論。
想像競合犯
即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被告做一件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個法律要保護的利益,這樣的行為雖然同時成立數個不同的罪名,但因為犯罪行為只有一個,所以刑法規定此時只就其中最重的罪來處罰。
法律依據為刑法第55條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論斷。
例如丙開車不小心撞上機車騎士甲及乘客乙,同時造成甲和乙受傷,則此時丙只成立一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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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明確區分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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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914
甲的行為包含兩個部分: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甲偽造了文件並拿出來使用。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 339 條):甲透過這個行為使乙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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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論上,如果行為人是為了達成同一個犯罪目的(領取 1 萬元),而採取了一個社會行為(行使文書的同時完成詐欺),這在法律上被視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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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刑法第 55 條): 當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多個罪名的要件時,為了不過度評價,會從中選擇一個「從一重處斷」(即以處罰較重的罪名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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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見解中,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的關係,通常被認為構成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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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選最重的罰)
數罪併罰:數個獨立行為觸犯數罪名,各罪分別宣告,合併應執行刑
法條競合:一行為符合數法條,但法條間有特別/一般關係    僅適用其中一法條(如:殺嬰罪優於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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