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涉嫌殺人案件,經傳喚證人乙到庭,並加以訊問後,認為乙涉有教唆甲殺人之犯罪
嫌疑重大,且有勾串甲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除依法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外,為達到
聲請羈押之目的,應經下列何項程序後,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乙?
(A)搜索
(B)拘提
(C)逮捕
(D)通知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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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821), C(1389), D(184), E(0) #2937459
統計: A(82), B(821), C(1389), D(184), E(0) #2937459
詳解 (共 7 筆)
#5520395
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第4項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 所定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C)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 所定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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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8095
速解:拘捕前置原則
非直接逮捕,自己投案的話,警察先將被告解送給檢察官作逮捕。嗣後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總之,要先有逮捕這個動作。
非直接逮捕,自己投案的話,警察先將被告解送給檢察官作逮捕。嗣後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總之,要先有逮捕這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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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816
關鍵字:檢察官、傳喚到場、犯罪嫌疑重大、勾串、虛偽陳述之可能性
依上判斷,符合228條的羈押要件,所以羈押前要先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
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II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
IV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 為什麼會當庭逮捕?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72&s=53776
1. 偵查中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被拘提或通緝到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即時訊問,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93
2. 被告經檢察官傳喚或自行到場,經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要先予逮捕,以後再聲請法院羈押。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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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3475
要先有警察逮捕的動作,即上手銬,檢察官再向法官聲請羈押,即關在羈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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