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對甲所為之拘提或逮捕行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A)甲經檢察官簽發傳票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司法警察乙於執勤時與甲偶遇,遂自行將甲拘提至地檢署
(B)近日多名被害人指認甲對其犯強制性交罪,司法警察乙於執勤盤查時,甲見到乙拔腿就跑,乙遂逕自將其拘提並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C)司法警察乙於殺人現場逮捕到現行犯丙,丙供稱與甲共同將被害人殺死,乙於附近車站發現甲並將其拘提,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D)市民乙於夜市中聽聞有人高喊搶劫,回頭見男子甲手持女性名牌包狂奔而來,遂將甲撲倒在地並即時將甲扭送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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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3), B(397), C(314), D(96), E(0) #1870096

詳解 (共 4 筆)

#3000036
下列對甲所為之拘提或逮捕行為,何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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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024

下列對甲所為之拘提或逮捕行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A

(A)甲經檢察官簽發傳票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司法警察乙於執勤時與甲偶遇,遂自行將甲拘提至地檢署 →非第88-1條之緊急情況,故雖得拘提,仍應持拘票,不得逕行拘提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77 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B)近日多名被害人指認甲對其犯強制性交罪,司法警察乙於執勤盤查時,甲見到乙拔腿就跑,乙遂逕自將其拘提並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C)司法警察乙於殺人現場逮捕到現行犯丙,丙供稱與甲共同將被害人殺死,乙於附近車站發現甲並將其拘提,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C)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B)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D)市民乙於夜市中聽聞有人高喊搶劫,回頭見男子甲手持女性名牌包狂奔而來,遂將甲撲倒在地並即時將甲扭送警局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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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017

警察抓到犯人要先送到警局-檢察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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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4534
§75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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