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逕行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官得執行逕行拘提
(B)事先必須聲請取得拘票
(C)檢察官得執行逕行拘提
(D)只限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才能執行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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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420), C(2021), D(247), E(0) #2687161
統計: A(146), B(420), C(2021), D(247), E(0) #2687161
詳解 (共 5 筆)
#5139939
2.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A)法官得執行逕行拘提
(x,法官不在該條執行主體範圍內)
(B)事先必須聲請取得拘票
(x,依88條-1中段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得先斬後奏)
(C)檢察官得執行逕行拘提
(o,88-1二項前段)
(D)只限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才能執行逕行拘提
(x,88-1二項拘提主體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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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139
第 88-1 條 緊急拘提(緊急拘捕、緊急逮捕)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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