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絕對無證據能力
(B)刑求被告所取得之自白絕對無證據能力
(C)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係指排除其證據能力
(D)證明力之判斷採自由心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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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0), B(167), C(460), D(446), E(0) #2687165
統計: A(1900), B(167), C(460), D(446), E(0) #2687165
詳解 (共 10 筆)
#5445588
若國家違法取證,我國原則上採相對排除,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後才認定是否排除該違法證據,但有些違法證據於符合法條規定時例外不排除,例如在禁止訊問期間或夜間訊問、未告知受拘捕人得保持緘默及選任辯護人。
補充:權衡之後決定不排除而有證據能力,仍然必須符合證據調查的規定(如人證經詰問、物證經提示辨認),否則亦不得使用。
補充:權衡之後決定不排除而有證據能力,仍然必須符合證據調查的規定(如人證經詰問、物證經提示辨認),否則亦不得使用。
證據的絕對排除
例外於法律另有規定時,採絕對排除,指一旦違反該規定而取得的證據,就必須排除不能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的自白不具任意性時,沒有證據能力。
例外於法律另有規定時,採絕對排除,指一旦違反該規定而取得的證據,就必須排除不能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的自白不具任意性時,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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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273
絕對排除:
1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100-1 II);
2 不正訊問(156 I):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98)、違法羈押;
3 應具結未具結(158-3)
原則絕對排除,例外相對排除(158-2):(違背非惡意+自由意志陳述)
1 法定障礙事由期間訊問(93-1 II);
2 夜間詢問(100-3 I);
3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違反告知義務(95 I ②③、II):緘默、辯護、已表示選任辯護人仍詢問
相對排除(158-4):權衡
1 違法搜索扣押:緊急搜索未陳報(131 IV);經撤銷之所扣得證物(416 II)
2 違反告知義務(95 I ①④):罪名、調查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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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016
(D) 證明力之判斷採自由心證原則(√)
刑訴第155條之一: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證據能力】是指有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
【證明力】是指證據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
要先有【證據能力】再來討論【證明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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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055
(A) 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絕對無證據能力→依據刑事訴訟法§158-4條,例外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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