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證據能力係指證據能否證明犯罪之程度
(B)警察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當然沒有證據能力
(C)被告一旦自白,即可判決有罪,不須進行其他的證據調查
(D)被告之自白,若是出於脅迫之方法,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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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221), C(54), D(2512), E(0) #2796663

詳解 (共 10 筆)

#5209761

37 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證據能力係指證據能否證明犯罪之程度(X)

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 
(B)警察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當然沒有證據能力(X)

違法搜索所取得的證據所涉及的是「證據能力」的問題,非法搜索取得的物品,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然而實務上,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號判例意旨【95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告訴我們:「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 
(C)被告一旦自白,即可判決有罪,須進行其他的證據調查(X)

刑事訴訟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D)被告之自白,若是出於脅迫之方法,不得作為證據(O)

刑事訴訟第156條第1項之反面解釋。

被告之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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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674

證據能力:能否提出於法庭 以供認定犯罪事實的資格

證明力:法官本於自由心證 判斷證據的證明程度


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證據能力係指證據能否證明犯罪之程度

(B)警察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當然沒有證據能力

(C)被告一旦自白,即可判決有罪,不須進行其他的證據調查

(D)被告之自白,若是出於脅迫之方法,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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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324
37 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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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923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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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708
X(A)證據能力係指證據能否證明犯罪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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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885

證據能力
指的是某一個證據,能夠被法院拿來作為證明犯罪事實而加以使用的「資格」。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只能用「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證據依照種類分為「供述證據」(例如:證人),及「非供述證據」(例如:物證)。原則上,不管是人或是物,只要跟犯罪事實有關,就有「可能」成為證據。但是,並不是所有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法院都可以拿來證明犯罪事實。

要成為能證明有罪的證據,還必須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因此,證據能力是屬於有或無的問題,法院必須先決定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一旦有了證據能力,法院才能進一步決定這個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到怎樣的程度。

對於那些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因為欠缺當作有罪證據的資格,縱使被認為是證明犯罪的關鍵證據,法院不能夠使用這些證據,這就是所謂的「證據排除」。如果法院把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拿來使用,並且用這樣的證據認定被告有罪,這個判決便有問題。

證明力
證據證明力,亦即「證據價值」,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乃審判者就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中以其予以決定犯罪因果關係之強弱,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證明力之認定,依證據裁判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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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046
(D)被告之自白,若是出於脅迫之方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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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2151

證據能力是指證據所能提供的證明力或說服力的程度。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能力越高,越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成立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因此,證據能力的高低對於犯罪的證明是至關重要的。

然而,證據能力僅指證據所能提供的證明力的程度,並不代表證據本身就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成立。證據是否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成立,需要經過法官的評估和判斷,包括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鑑定結果的科學性等等。

簡而言之,證據能力是評估證據的證明力,但證據能力高低並不等於證據本身就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成立。證明犯罪事實成立還需要經過法官的評估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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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889

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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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874
不懂違法跟非法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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