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一筆,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甲欲為下列何項行為時,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A)拋棄其應有部分
(B)將拆除 A 土地上之房屋
(C)將該 A 土地出租於第三人
(D)對第三人主張回復共有物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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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2087), C(299), D(225), E(0) #2937451

詳解 (共 10 筆)

#5558058

速解:處分,效果比較重,類似不再持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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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民法第819條第2項)。所謂「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例如:拆除房屋)、法律上的處分(例如:所有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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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190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共有物之出租或出借,屬共有物之管理行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固應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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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7090
回五樓: 淺見,簡單從是否損害其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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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865
民法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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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695
針對(C)選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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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151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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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989
處分共有物要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那拆除跟出租有什麼不同?不都是處分共有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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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346
所謂拋棄,乃權利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歸於消滅之單獨行為物權為財產權,權利人原則上得任意拋棄,但其權利如與他人利益有關時,須加以限制。因此,如法律另有限制規定,或者雖法律無禁止之明文,以權利人不得以單獨行為妨害他人利益之法理,仍應解為如因拋棄而有損害他人利益之情事時,均不得任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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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014
這題完全搞不懂,有人能解答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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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302
請問C為何不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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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4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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