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生前,乙曾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尚未償還。甲死亡時,
留有財產 90 萬元現金。乙依法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各繼承 40 萬元
(B)乙、丙、丁各繼承 30 萬元
(C)丙、丁各繼承 60 萬元
(D)丙、丁各繼承 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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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84), C(1235), D(377), E(0) #2938004
統計: A(92), B(84), C(1235), D(377), E(0) #2938004
詳解 (共 6 筆)
#5620416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
拋棄的是「繼承權」,而非由被繼承人所承受之一切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所以乙即使拋棄繼承,仍需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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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938
理解「拋棄繼承」對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關係的影響,以及遺產範圍的計算。
1. 遺產總額的計算:
繼承開始時,甲所遺留的財產除了90萬元現金,還包括甲對乙的30萬元借款債權。這筆債權也是甲的遺產一部分。因此,真正的遺產總額是 90萬元 + 30萬元 = 120萬元。
2. 乙拋棄繼承的效果:
依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生效,乙自始就不是繼承人。因此,繼承人只有丙、丁二人,其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3. 30萬元借款債權的處理:
由於乙已拋棄繼承,他不是繼承人,故沒有應繼分可供「扣還」。此時,甲對乙的30萬元債權,就直接由繼承人丙和丁共同繼承,成為他們對乙的債權。換句話說,這筆債權依然存在,並構成遺產的一部分,由丙、丁平分。
4. 丙、丁實際繼承的價值:
將120萬元總遺產依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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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各分得相當於60萬元的遺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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