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不得選任辯護人
(B)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不得選任辯護人
(C)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為避免被告與證人有串證之虞,被告不得選任辯護人
(D)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得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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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63), C(121), D(1880), E(0) #2938006
統計: A(54), B(63), C(121), D(1880), E(0) #2938006
詳解 (共 6 筆)
#6470542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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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967
(D)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受司法警察調查階段,同樣有權選任辯護人。
(A) 錯誤
選項(A)稱「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不得選任辯護人」,與《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明文規定相悖,為錯誤敘述。
(B) 錯誤
偵查不公開原則旨在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而非限制被告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在偵查中或審判中,隨時都可以選任辯護人,選項(B)之敘述於法無據,為錯誤敘述。
(C) 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此一「強制辯護制度」之設計,正是為了在羈押審查程序中充分保障被告之辯護權,避免被告因無辯護人而處於弱勢地位。選項(C)稱羈押審查程序中不得選任辯護人,與法律之強制辯護意旨完全相反,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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