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民事支付命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者,應向小額事件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應經強制調解
(B)債權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C)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30日法定期間內以傳真或網際網路設備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統計: A(548), B(1040), C(2762), D(937), E(0) #2436479
詳解 (共 10 筆)
(A)
參照第508條第一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B)
參照第519條第一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C)
參照第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
參照第516條第一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另參照第521條第一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
義。
可得出債務人未於二十日法定期間內合法向發布命令法院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
義。
26 下列關於民事支付命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者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應向小額事件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應經強制調解
(B)債權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C)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3020日法定期間內以傳真或網際網路設備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者,支付命令 得為執行名義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效力:
1.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2.債務人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執行名義: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
義。
2.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
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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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民事支付命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誤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應向小額事件管轄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並應經強制調解
民事訴訟法508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
(B)債權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19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C)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512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以傳真或網際網路設備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5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破題: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BUT 相對而言
債務人得不附理由異議。
請問A選項小額訴訟都要強制條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