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命令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須超過新臺幣多少數額?
(A)10萬元
(B)50萬元
(C)100萬元
(D)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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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414), C(999), D(3458), E(0) #2436484
統計: A(65), B(414), C(999), D(3458), E(0) #2436484
詳解 (共 5 筆)
#4258415

143
0
#4259655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466
是題目多了司法院命令規定的關係嗎? 不然現在法規資料庫還是寫一百萬阿(資料庫修正時間107年) 有點不懂
-------------------------10/21補充-----------------------------------
可能是因為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個人覺得因為法規授權命令 才變成一百五十萬吧?(同法條授權的命令比法條優先適用?)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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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339
司法院命令是重點沒有錯
原則:不到100萬元 不得上訴
例外:
1.民訴427條的條件+第二審必須為通常訴訟+所受利益100萬元以上(原為簡易訴訟改為通常訴訟)
2.司法院依情事以命令限制法條前兩項 減少上訴條件至50萬元 或增加上訴條件至150萬元 始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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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160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2.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3.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4.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5.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6.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7.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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