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B)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C)第三審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時,於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
(D)上訴之聲明不得加以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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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5), B(530), C(4440), D(416), E(0) #2064327
統計: A(885), B(530), C(4440), D(416), E(0) #2064327
詳解 (共 4 筆)
#3577955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O)<<<民訴第466條之三第一項(訴訟費用)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B)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O)<<<民訴第四百七十六條(判決之基礎)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C)第三審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時,於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X)<<民法第477條1項(上訴有理由之判決)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D)上訴之聲明不得加以擴張(O)<<<民法第473條(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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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098
補充c
民事訴訟法第478條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
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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