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關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不符合此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
(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41), B(163), C(238), D(670), E(16) #138981
統計: A(1341), B(163), C(238), D(670), E(16) #138981
詳解 (共 10 筆)
#155817
支付命令 專屬債務人住所地管轄 法院認為支付命令聲請 無管轄權 應已裁定駁回 不不不不適用 二十八條移送管轄
41
0
#1382415
(A)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不符合此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22
0
#562058
(A)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不符合此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17
0
#204237
| 第 510 條 |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 第 516 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
| 第 518 條 |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 |
| 第 519 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
15
0
#1212217
(D)民訴第520條已刪除。民訴521第1項及第2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 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仍為執行名義,但刪除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用語,乃於裁定經過20日後,發生裁定確定效力,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即可持裁定確定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7
0
#1126710
104/7修法後
AD都錯了
6
0
#323161
第五百零八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聲請支付命令狀 1-6【相關法規】§513*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五百零九條(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相關法規】§513 第五百十條(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相關法規】§513 第五百十一條(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式)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第五百十三條(支付命令之駁回)
|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2
0
#115322
(B) §516
(C) §519
(D) §520
(C) §519
(D) §520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