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先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試問下列何種不合法上訴之情形,原第一審法院不論是否曾定期間命其補正,均不得以裁定駁回?
(A)逾上訴期間
(B)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
(C)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
(D)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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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67), C(315), D(1597), E(0) #138966

詳解 (共 2 筆)

#109734
民訴第442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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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288

民訴第二審上訴,不須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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