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法定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當事人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等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應於原因消滅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B)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為之
(D)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時起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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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86), C(104), D(2590), E(0) #138972

詳解 (共 5 筆)

#115058


民訴第 500 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 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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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39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內日,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訴164條    十日內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行訴 91條  一個月內(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訴 67條         五日內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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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21
第 164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第 500 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 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 487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 有效力。

第 440 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 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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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3802
(A)當事人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等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應於原因消滅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O)
(B)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O)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為之(O)
(D)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時起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X;30日)

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 第 440 條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 (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500 條 (提起再審之期間)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補充: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原則上無期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 第 423 條 (聲請再審之期間(一))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21 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 第 424 條 (聲請再審之期間(二))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25 條 (聲請再審之期間(三))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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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00


都對啊!不懂D是那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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