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應以何人為被告?
(A)以妻為被告
(B)以子女為被告
(C)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D)以妻、子女以及子女之親生父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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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146), C(2360), D(112), E(0) #138977
統計: A(205), B(146), C(2360), D(112), E(0) #138977
詳解 (共 8 筆)
#43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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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90
播種的是誰有時都不知道 要如何起訴?當然是以現存的配偶和子女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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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119
家事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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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22
民國96年5月23日 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2項、3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修正後民法第1063條雖放寬子女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民事訴訟法第989條之1規定「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民事訴訟法第990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對由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應以何人為被告,民事訴訟法並未相對為修正之規定,理論上應以生母與推定之父為被告。
http://tw.myblog.yahoo.com/jw!RjvvL9SFERkN1qrTeu8gDc6gfg--/article?mid=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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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9604
(A)以妻為被告(X)
(B)以子女為被告(X)
(C)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O;孩子的生父不重要,重要的是孩子不是自己的骨肉)
(D)以妻、子女以及子女之親生父為共同被告(X)
家事事件法 第 63 條 (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B)以子女為被告(X)
(C)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O;孩子的生父不重要,重要的是孩子不是自己的骨肉)
(D)以妻、子女以及子女之親生父為共同被告(X)
家事事件法 第 63 條 (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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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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