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刑事訴訟,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定的制裁為何?
(A)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B)得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得管收
(D)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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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64), C(63), D(3190), E(0) #138983
統計: A(45), B(264), C(63), D(3190), E(0) #138983
詳解 (共 5 筆)
#431972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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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946
刑訴證人第一次傳喚未到即可拘提之,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民訴證人第一次通知未到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再次通知未到,得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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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553
罰鍰不是應該要用"處以"嗎??為什麼這裡可以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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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532
反正不是考公文就亂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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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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