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採行的審級救濟制度,下述制度何者正確?
(A)一級二審
(B)二級二審
(C)三級二審
(D)三級三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00), B(255), C(582), D(212), E(4) #138989
統計: A(1100), B(255), C(582), D(212), E(4) #138989
詳解 (共 10 筆)
#1395583
嗯,100年後來再考也都是給一級二審,所以不要再記特殊狀況的答案了。若還是要聽解釋的話,如下:
簡易判決確定違法法令,若不跳合議庭,直跳非常上訴。就算(廣義的)三級二審。本題是問簡易,若是普通訴訟,參考右邊資料→審級管轄:乃按法院審級之不同,而定各審級法院審判之案件。依我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一般刑事案件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二審,最高法院為第三審。但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二審裁判後即為終審,又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之案件,則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最高法院為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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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853
我找到答案囉~~~級是法院層級的概念!! 就算你跳級還是算第三級XD我好像被無聊的問題困擾很久! 真的很謝謝你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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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042
以下面的法條及考古題提供給大家,更易了解。
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1項:(一級二審)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下列刑事訴訟案件,何者非屬於二審終結? →答案D
(A)簡易判決之案件 (刑訴455-1條,二審終結)
(B)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之案件 (二審終結)
(C)內亂罪外患罪高等法院管轄之一審案件 (刑訴第4條,二審終結)
(D)刑事簡易程序之認罪案件(一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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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題D補充:
認罪協商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行前,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二審。
100年也有一樣考題,答案是一級二審,沒有像96年的有兩個答案,總之4選1,有一級二審就選,沒有就選三級二審。
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所採行的審級救濟制度,係屬: 答案C。
(A)三級三審
(B)二級二審
(C)一級二審
(D)三級二審
公職◆刑事訴訟法- 2011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4465
以考古題說明為何答案也有三級二審。
下列對於簡易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答案C。
(A)被告若能讓檢察官為其提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者,則第一審判決無罪的可能性很高
(B)聲請適用簡易判決處刑者,檢察官可以僅以言詞而記明筆錄起訴之,不用再以書面提出起訴狀
(C)簡易判決之上訴,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
(D)簡易判決確定後,發現判決違背法令者,則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刑訴441,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公職◆刑事訴訟法- 2010 -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五等-刑訴】#5540
上題D補充:刑訴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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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6
§449 第一審依被告自白或其他證據,已認罪者,得因檢座聲請逕簡易判決處刑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得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及拘役及罰金為限
§449-1 簡易程序案件 得由簡易庭辦理
§455-1 對簡易判決不服 得上訴第二審地院合議庭(科刑判決 不得上訴)
§376 最重三年以下、竊、侵、詐、背、贓 經第二審判決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刑法
§41 犯最重五年以下 六個月以上得易科罰金(一 二 三仟折一日刑)
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 得以社會勞動折算(六小時勞動折一日刑 社會勞動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易服社會勞動不得逾三年
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得易科罰金
§74 二年以下或拘役或罰金(非故意犯或刑後五年內非故意犯) 得宣告二年~五年之緩刑 期間自裁判確定日起算
道歉、立悔過書、損害賠償...應附記判決書內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得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及拘役及罰金為限
§449-1 簡易程序案件 得由簡易庭辦理
§455-1 對簡易判決不服 得上訴第二審地院合議庭(科刑判決 不得上訴)
§376 最重三年以下、竊、侵、詐、背、贓 經第二審判決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刑法
§41 犯最重五年以下 六個月以上得易科罰金(一 二 三仟折一日刑)
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 得以社會勞動折算(六小時勞動折一日刑 社會勞動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易服社會勞動不得逾三年
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得易科罰金
§74 二年以下或拘役或罰金(非故意犯或刑後五年內非故意犯) 得宣告二年~五年之緩刑 期間自裁判確定日起算
道歉、立悔過書、損害賠償...應附記判決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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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166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1.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2.至於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則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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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727
民事訴訟法對確定判決的救濟完全沒有非常上訴規定(刑事訴訟法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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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54
考選部公佈本題(A)(C)都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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