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情形,何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A)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於判決確定前,重行起訴者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撤回告訴後,另行自訴者
(C)犯罪之追訴時效已經完成者
(D)對被告無審判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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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62), C(3453), D(161), E(0) #138995
統計: A(144), B(162), C(3453), D(161), E(0) #138995
詳解 (共 7 筆)
#317664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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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648
刑訴 第302條(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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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348
免廢確大完(免費卻大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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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289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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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737
前案時效已完成,後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應諭知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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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746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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