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情形,何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A)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於判決確定前,重行起訴者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撤回告訴後,另行自訴者
(C)犯罪之追訴時效已經完成者
(D)對被告無審判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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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62), C(3453), D(161), E(0) #138995

詳解 (共 7 筆)

#317664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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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648
刑訴 第302條(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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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348
免廢確大完(免費卻大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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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289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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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959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共 1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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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737

前案效已完成,後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應諭知免訴判決

64c831ebc16ec.jpg#s-961,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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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746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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