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 刑事訴訟法就告訴乃論之罪之相關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B)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
(C)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得毋庸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而逕行向法院提起自訴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欲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撤回告訴者,不生撤回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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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2237), C(339), D(395), E(2) #138996

詳解 (共 8 筆)

#279765
237 條 第 1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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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984

刑訴第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
,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以上條文表示自訴可先於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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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30
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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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7004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X;通姦罪已修法删除)
(B)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X;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C)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得毋庸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而逕行向法院提起自訴(O)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欲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撤回告訴者,不生撤回之效力(O)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編      註:
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 第 323 條 (自訴之限制-偵查終結)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 (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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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794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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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190
刑法§239通姦罪已刪除,刑訴§239已...
(共 1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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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06

23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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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897
那c選項是那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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