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刑事訴訟法就告訴乃論之罪之相關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B)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
(C)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得毋庸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而逕行向法院提起自訴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欲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撤回告訴者,不生撤回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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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432), C(64), D(94), E(0) #692817
統計: A(161), B(432), C(64), D(94), E(0) #692817
詳解 (共 2 筆)
#4450440
96年 - 96年 - 096-2 司法特考_各類科_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60830 #60830 --1題
109.5.29發佈
大法官解釋第791 號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刑訴法239,目前已失效,本題答案A也不正確,請改為複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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