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之人,何者不得執行搜索?
(A)法官或檢察官
(B)檢察事務官
(C)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D)自訴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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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50), C(56), D(6487), E(0) #138986

詳解 (共 4 筆)

#542369
第 128 條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28-1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 128-2 條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執行。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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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23
樓上,這題應該是128-2(搜索之執行)。
128-1是「聲請核發搜索票」,與此題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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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65

128-1

搜索,除由法官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執行。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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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51
感謝,內容無誤,打錯條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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