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證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不論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B)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C)證人與鑑定人不同,不得拘提到場
(D)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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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93), C(2721), D(36), E(0) #138967

詳解 (共 4 筆)

#113527


民事訴訟法  第302條 (作證義務)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303條 (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312條 (具結之證人)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329條 (拘提之禁止)

       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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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10
c是因為鑑定人不得拘提,證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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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659

1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具結。應否具結有疑義,於訊問後行之。

2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3證人以書狀陳述,不用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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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6

C 為何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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