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法官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執行職務,不構成自行迴避事由?
(A)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B)法官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為同窗友人
(C)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
(D)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五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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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4021), C(50), D(166), E(0) #138964
統計: A(96), B(4021), C(50), D(166), E(0) #138964
詳解 (共 3 筆)
#429256
第三十二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
|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
|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
|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
|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
|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
|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
| 【解釋/判例】院字第2283號、釋字第178號*釋字第256號*30年抗103*48年台再5*60年台上4185*64年台再120*74年台抗20*23年上1141 |
| 【相關法規】§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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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47
民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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