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原則上應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B)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向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C)寄存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D)公示送達時,可選擇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於法院公告處,或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擇一為之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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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68), C(246), D(2323), E(0) #138963
統計: A(158), B(68), C(246), D(2323), E(0) #138963
詳解 (共 7 筆)
#111180
民訴第 151 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
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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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07
第一百二十三條(依職權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送達代收人之指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寄存送達)
第一百五十二條(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
|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
|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
|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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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531
公示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正本),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通知送達人領取。並且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二十日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152條生效日可分國內、國外、職權送達。
國內20日,國外60日,職權於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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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933
請問一下
151條第1項+第2項 不是說要貼公告 也要登載公報或新聞
那152條生效日到底是哪一種? 搞糊塗了
151條第1項+第2項 不是說要貼公告 也要登載公報或新聞
那152條生效日到底是哪一種? 搞糊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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