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依據憲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解釋憲法之標的?
(A)法律
(B)法規命令
(C)最高法院決議
(D)法院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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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06), C(1238), D(2865), E(0) #1806770

詳解 (共 10 筆)

#2958518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其中所稱命令,並不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者為限,凡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其職權所發布之規章或對法規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如主管機關就法規所為之函釋),雖對於獨立審判之法官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若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者,即屬前開法條所指之命令,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迭經本院著有解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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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208

釋字37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其中所稱命令,並不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者為限,凡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其職權所發布之規章或對法規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如主管機關就法規所為之函釋),雖對於獨立審判之法官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若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者,即屬前開法條所指之命令,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迭經本院著有解釋在案(釋字第二一六號、第二三八號、第三三六號等號解釋)。至於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者,依現行制度有判例及決議二種。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已行之有年(參照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二四三號、第二七一號、第三六八號及第三七二號等解釋),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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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6682
(A)(B) 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解...
(共 2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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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982

判例雖然脫胎於判決,但均以高度抽象化的要旨形式傳布,法官在個案中所援用的是要旨、判決是否違背判例之認定主要亦係根據要旨,而不是原判決中所涉及的其他爭點。是嚴格說來,判例中真正具有高於一般判決先例的效力範圍者,可能僅限於判例要旨而已7。正因判例已與個案事實分離,並且抽象化成一則則簡約的法律見解,它的存在與適用對法官而言才特別具有經濟便捷的效果,而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也才能著眼於判例的效力上的特殊性與抽象性,認為判例與一般判決先例不同,「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可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其「相當於法律或命令」,得為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對象。(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人民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如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因判例、決議與命令相當)

 

本次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大法庭制度之修正條文於 108 年 7 月 4 日公布施行之後,因未停止適用之判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仍援用該等法律見解,但決議與未停用之判例之效力,已與命令不相當,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的基礎已經變動,已無法再援引該號解釋,認為人民可以因確定終局裁判援用判例、決議有抵觸憲法之虞,聲請解釋憲法。

但是在立法過程中,上述結果常遭質疑「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遭限縮」,在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時,因有立委考量本次修法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機制作重大變更,各界均需適當之時間適應調整,因此,增訂法院組織法第57 條之 1 第 3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3 項,於107 年 12 月 7 日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 3 年內,亦即於 108年 7 月 4 日後之 3 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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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871
補充考題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違憲審查之客體?...
(共 4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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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599

看到終局判決就選了…

考場上要再細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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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971

本題答案應修正

(C)法院組織法第57-1條:

Ⅰ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Ⅱ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D)憲法訴訟法第59條:

Ⅰ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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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102
相關題型:17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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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1510
(C)最高法院決議釋字347 理由書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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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645
樓上   C選項應該是釋字374唷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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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96983
未解鎖
法院終局判決,可以是動機,但不是被解釋的...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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